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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14-03-09 15:55  来源: 本站编辑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监督、惩处、教育、保护的职能,建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机制,保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切实贯彻,保障企业经营业务和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保障党员应有的民主权利,特制定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条例。

       第二条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

      按照《上海市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国资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的要求,明确华虹集团党政班子对整个集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集团各直属、协管单位党政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华虹集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直属、协管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结合,一般每年结合党组织年度目标考核工作检查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门的检查和考核。各级党组织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

      华虹集团纪委将把各直属、协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的组织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党委。

      第三条 关于纪律检查的组织、职责和工作方式

      依据《党章》和中纪委规定,华虹集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华虹集团党委直属党委,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华虹集团党委直属党总支或党支部,应明确一名纪检委员负责纪检工作并处理日常事务。

      华虹集团纪委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利,履行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及其成员执行纪律的职能。华虹集团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在华虹集团系统的执行情况,协助集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华虹集团纪委受华虹集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纪委要认真执行华虹集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决定、决议,经常主动的请示、报告工作。

      华虹集团纪委由三人组成,设书记一人,委员二人,主要采用兼职的方式开展工作。华虹集团纪委应逐步健全工作职责,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规范纪检工作的正常开展。

      华虹集团纪委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华虹集团党委直属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重点是华虹集团及直属、协管单位的党员领导人员。

      集团纪律检查工作要针对行业特点,整合审计、监察、法律和工会等部门的资源,努力探索工作机制的创新。华虹集团纪委应加强与各直属、协管单位经济管理部门的联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熟悉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政策规定,有效的推进和改进纪律检查工作。

      第四条 努力发挥纪律检查工作的教育、保护职能

      华虹集团纪委及各级纪委/委员要积极协助同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建设,经常性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通过宣传树立正面典型和解剖分析反面案例等形式,弘扬正气,以此达到维护党规党法,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目的。

      华虹集团纪委及各级纪委/委员要努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推进"制度加科技"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力求通过健全的制度和先进的管理手段,预防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从根本上教育和保护好党员领导人员。

      华虹集团纪委将协助华虹集团党委建立企业领导人员的谈话制度,协助党委开展谈心活动。谈话的形式主要:1、任职谈话,即在有关人员新任、提任领导职务时,适时的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并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要求、改进存在问题的要求作为谈话的主要内容;2、诫勉谈话,即发现或收到群众信访材料,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时,要及时地组织对当事人的诫勉谈话,开展了解、提醒、核实等工作,并把党风党纪教育和诫勉要求作为谈话的重点。双方谈话内容及当事人说明的情况和表态,应当做好书面记录,经本人确认后,由纪委留存。       3、日常谈话,即建立与领导干部经常性的谈心制度,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反映问题,及时帮助领导干部解决工作中和执行纪律中的有关疑惑,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第五条 纪律检查工作的监督事项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上海市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国资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华虹集团纪委在华虹集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㈠协助华虹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㈡对党员领导人员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㈣向华虹集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㈤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㈥根据华虹集团党委的要求,对集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部署,督促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

      ㈦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华虹集团党委提出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

      各直属和协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华虹集团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的若干规定》,华虹集团纪委定期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也要将领导干部个人执行《规定》的情况列入对照检查的内容,华虹集团党委也将把执行情况的检查结果,作为考核、奖励、提任的参考依据。违纪人员将依党纪、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处理。

      第七条 华虹集团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华虹集团总裁及各直属、协管单位中由华虹集团负责推荐、协助招聘和管理的总经理或总裁,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一般都要按规定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华虹集团审计室负责,具体程序和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关于检举、控告、申诉工作的处理

      为了保证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党内检举控告申诉问题,维护党内外群众的民主权利,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各级纪律检查部门必须遵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要求,受理党内检举、控告和申诉问题。

      各级党组织和纪检工作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分管检举、控告、申诉工作,把检举、控告、申诉(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纪委主要领导对重要的检举、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纪委/委员收到对同级党委/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检举、控告,应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对同级党委/党组织其他成员违反党的纪律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委/党组织批准。

      对以上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直接或会同调查处理。

      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或会同调查处理。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委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消的,由申诉人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或纪律检查部门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决定的纪律检查部门承办。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继续向上一级申诉的,由批准的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九条 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的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

      检举、控告人应据实检举、控告,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纪律检查部门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无意或故意泄露检举、控告情况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

      第十条 关于对犯错误党员实行党纪处分的执行程序

       上级党委、纪委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有关党组织应在犯错误党员所在的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的范围内予以宣布,并可将处分决定及批复给犯错误党员。

      上级党委、纪委直接作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由上级党委、纪委或委托有关党组织宣布执行。有关党组织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上级党委、纪委批准后,由呈报单位党组织宣布执行。

      上级党委、纪委对犯错误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贯彻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党委、纪委提出,但是,当上级党委、纪委没有改变原处分决定时,不得停止执行。

      有关党组织从接到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之日起,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宣布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上级党委和纪委。

       第十一条 关于集团纪委的自身建设

      华虹集团纪委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例会,研究工作推进的情况。建立与各直属、协管单位相关工作机构的定期工作联系制度,华虹集团纪委每季度编辑下发《纪检信息》,报道出台的重大法规和纪委工作信息。华虹集团纪委根据需要每半年向华虹集团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工作。

      华虹集团纪委成员要自觉加强自身建设,主动学习和钻研党的有关文件和纪律检查工作的业务知识,坚持做廉洁自律的模范,坚持经常性的下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反映民意,虚心听取改进工作和效率的建议,以更好的履行纪律检查工作的职责。

      第十二条 附则

      ㈠本工作条例经集团党委会审议通过,并自党委书记签署之日起执行。

      ㈡本工作条例如与以后出台的党纪党规有悖,以新的制度、规定为准。

      ㈢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中共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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