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实施办法-和记娱乐网页

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6-09 11:37  来源: 本站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履职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集团")各部门负责人、直属和协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注重预防,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强化监督、教育为主的原则,由中共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纪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廉政谈话

      第四条  任职廉政谈话是依据岗位职责、廉洁从政要求等,对新提拔领导干部进行的任职教育,可采用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第五条  任职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抓好本单位(部门)及分管工作领域的反腐倡廉工作。

      (二)正确行使权力,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树立全局观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维护团结,带好队伍。

      (三)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自觉接受组织和干部职工的监督。

     (五)针对任职岗位提出需要注意的事项。

     (六)其他要求。

       第六条 华虹集团直属和协管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任职廉政谈话,由集团党委负责;华虹集团各部门负责人、直属和协管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职廉政谈话,由集团纪委负责,也可委托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

      第七条  任职廉政谈话可在领导干部任命宣布时进行,也可在任职一个月内进行。

第三章 诫勉谈话

      第八条  诫勉谈话是对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的领导干部,针对存在的问题而进行的告诫、纠正、限期整改。一般采用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尚不构成纪律处分或免于纪律处分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在市场活动中"讲排场、搞攀比",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因管理不善,本单位(部门)、分管工作领域发生违纪违规问题。

     (八)年度绩效考核等次为"不能接受(不称职、不合格)"或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次为"差"。

     (九)其它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十条  华虹集团直属和协管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由集团党委负责;华虹集团各部门负责人、直属和协管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诫勉谈话,由集团纪委负责。

      第十一条  诫勉谈话程序及要求:

     (一)集团党委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由集团纪委组织实施。

     (二)谈话部门要认真分析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拟定谈话内容,并提前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本人。

     (三)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谈话对象所作解释、说明;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提出整改意见;对组织提出的意见,谈话对象应有明确态度。

      (四)谈话对象应在诫勉谈话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查及整改措施文字材料,报送集团纪委。

     (五)谈话对象应在谈话要求的整改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集团纪委要通过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跟踪监督;对在整改期限内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谈话对象接受组织诫勉谈话时,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人打击报复。违反要求情节较轻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诫勉谈话记录和有关材料由集团纪委留存,并存入谈话对象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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