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扎实推进商业活动的反腐败和反贿赂工作,树立守法诚信的经营理念,强化制度监督,推进制度反腐,确保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结合华虹集团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易发多发腐败的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力度,引导员工及相关利益团体(如客户、供应商等)依法办事、诚实守信,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定义)
商业贿赂,是指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收受或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以及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直属和协管单位的一切商业活动或对外接触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政府部门接触、与客户业务代表洽谈订单、产品检测、验货和审核等活动,以及在单位范围内从事物料采购、委外加工、设施工程、业务销售、设备采购和维护、质量监督等经济活动以及人、财、物管理过程中适用本规定。
所有与集团及直属和协管单位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等也同样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职责部门)
中共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集团纪委")作为反商业贿赂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遵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集团系统内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依法行使纪检监察的职责;
(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坚持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建设;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团直属和协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与管理由集团纪委组织负责;直属和协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与管理由各单位的纪检部门负责。
(四)负责对直属和协管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四条(禁止行为)
集团各单位在任何对外商业活动中,禁止以下行为:
(一)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物品;
(二)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提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以及其他活动;
(四)提供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五)提供房屋、汽车等物品;
(六)提供干股或红利;
(七)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反商业贿赂承诺)
在重点环节、重点部位人员实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制,重要岗位人员个人应签署《拒绝商业贿赂承诺书》(附件1),严格履行在承诺书所承诺的内容,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与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等在开展业务活动时签署《反商业贿赂承诺书》(附件2),或在与商务合同中写明相应的廉政条款内容。
第六条(工作内容)
集团各单位开展反商业贿赂活动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治理商业贿赂的职责部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二)设立反商业贿赂工作联络平台,公开举报和记娱乐怡情博娱的联系方式;
(三)在落实反贿赂、反腐败的过程中,各单位应与集团纪委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及时了解预防商业贿赂的苗头,研究开展预防商业贿赂的对策和措施;
(四)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腐败行为和商业贿赂的特点、规律,在教育、制度、监督等有效预防方面研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措施,及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
(五)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并将其执行《拒绝商业贿赂承诺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检举处理)
集团纪委应及时处理由员工或业务来往单位所检举揭发的商业贿赂线索或行为。检举的受理、调查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部门、公司名称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检举材料不得随意对外借阅。
第八条(罚则)
集团各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对发现所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或处理,并向集团纪委通报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违反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对有经济活动往来的单位或人员违反反商业贿赂条款内容的,坚决取消其供应商、服务商等资格;
(三)上述单位或人员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则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附则)
本规定由集团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直属和协管单位可据此制定相关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