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虹集团科技人才的系统管理,建立良性、互动、有效的人才竞争机制,集聚、造就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为集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结合华虹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虹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及所属各子公司及协管单位(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科技人才是指集团和子公司中在生产经营中直接从事工程技术及科技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集团干部处(人力资源部)和子公司人力资源部为科技人才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各公司内部工程师的分级评定、晋级及技师的选拔工作;推进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合理使用、培育、管理科技人才,建立及动态管理科技人才档案。
第二章 科技人才的条件
第五条 集团在推进科技人才管理工作的同时,重点抓好关键科技人才库建立和管理使用。关键科技人才的基本条件为:
(一)目前岗位:从事技术研究、科技管理、技术应用、一线操作等技术;
(二)技术背景:在各公司是某一技术领域带头人,掌握核心技术,控制关键资源,创造核心价值;
(三)市场背景:掌握的相关技术在市场中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四)发展前景:符合集团胜任能力标准,工作态度积极向上,愿意承担压力,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
(五)绩效考核:最近两年的绩效考核结果均为达到期望以上,至少有1年绩效考核成绩为超越期望。
第三章 科技人才的选拔
第六条 科技人才的选拔,在集团党委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集团干部处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子公司协助集团干部处进行,并建立集团关键科技人才库。
第七条 为加强动态管理,保证科技人才的数量和质量,集团公司上每3年在集团及子公司范围内开展一次推荐选拔关键科技人才的工作。具体开展时间和安排由集团党委研究确定。
第四章 科技人才的薪酬体系
第八条 关键科技人才的薪酬体系要坚持市场化,原则上给予关键科技人才的薪酬要高于市场的中位值。
第九条 上海市和浦东新区创新型企业激励办法、中长期激励办法等激励方案适用于科技人才的激励方案。
第五章 科技人才的使用
第十条 集团和子公司在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关键科技人才可以参加专家会议,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成立专家工作室进行创新活动;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等方式,结合集团和子公司战略做到人尽其才,同时集团建立领导干部与关键科技人才联系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集团领导班子的科技人才管理工作,按上海市国资委的要求开展。
第十二条 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基层科技人才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集团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干部处负责实施、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