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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虹集团干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6-09 11:48  来源: 本站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管干部工作,规范华虹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干部(以下简称干部)选拔任用和激励约束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关于市管国有企业董事会选聘经理班子副职成员的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及《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干部是指:

     (一)由集团向全资、控股、参股或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派、推荐的董事(长)、监事(长)和高管人员;

      (二)组织关系直属集团或受托管理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以下简称党组织负责人);

     (三)集团总部各部室正职、副职负责人;

     (四)经集团党委会认定须由集团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选聘干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

      (二)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三)坚持重品行、重能力、重实绩、重群众公认;

      (四)坚持依法选拔任用。

      第四条  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廉洁从业;

      (二)符合《党章》、《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岗位准入条件,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任职资格或从业资质;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政策法规;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性强的岗位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

     (五)符合集团十项胜任能力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六)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在集团内部竞聘领导人员时,可根据需要明确专门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集团内部提拔担任子公司经营班子正职或集团总部部室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同级副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提拔担任子公司经营班子副职或集团总部部室副职的,一般应当具有下一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第五条  选拔任用干部遵循以下方式:

        (一)评估公司战略目标和班子结构情况,确认岗位名称、资质和职责要求及薪酬范围。

      根据岗位要求选聘的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和集团总部部室负责人,一般采取组织推荐或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

      党组织负责人按照党章要求经公开推荐和选举产生,也可以由集团党委直接任命。

      第六条  提拔任职的干部须经过组织考察:

      (一)子公司党政班子正副职、集团总部部室正副职的人员、受托企业的党组织负责人以及经集团党委会认定须由集团管理的其他人员,均须由集团干部处组织考察,考察通过后才能履行审批程序;

      (二)考察的程序为:民主推荐、个别访谈、民主测评、背景调查(有关事项报告)、书面征求集团纪检部门意见、任职前公示等。考察结果要形成规范的书面考察材料。

     第七条  干部的任期

     (一)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任期由同级董事会确定并与其签订协议,一般不超过同级董事会任期,并明确任期目标和职责权利;

     (二)集团总部部室正副职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不超过同级总裁任期,明确任期目标和职责权利;

     (三)党组织负责人的任期按《党章》规定执行;

     (四) 在任期内交流调动、退休或免职的,不受任期期限的限制。

     第八条  干部的考核:

     (一)干部的考核一般有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和专项考核。年度考核按集团绩效管理制度办理(业绩、发展计划和胜任能力考核,民主评议);任期考核为综合性考核;专项考核是对专项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集团干部处协助子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的筹备和组织工作,集团相关部室提供业务支持;

     (二)考核要以书面形式全面、准确地反映领导人员履职的真实情况,考核结果向本人反馈并归入本人工作业绩档案,作为对领导人员奖惩任免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干部的薪酬

     (一)子公司党政班子薪酬标准根据集团党委书记和总裁碰头会讨论的领导人员薪酬总额建议由子公司董事会决定;集团总部部室负责人薪酬按岗位聘任合同实行,薪酬标准由集团党委书记和总裁碰头会讨论决定;

    (二)对按照市场化方式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的领导人员,其薪酬水平可根据人才市场及公司情况,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

     (三)根据市国资委的部署,在条件成熟时可实施中长期激励方案。

     第十条  集团干部后备队伍建设

     根据市国资委党委的部署和要求,集团党委定期组织开展干部后备人选的培养和选拔,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具体见《华虹集团后备干部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十一条  对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指本办法管理的干部)的管理

     (一)子公司经营班子正职成员的任免,根据集团总裁会议讨论提名,报集团党委会审核后,由总裁签发文件,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子公司经营班子副职成员的任免,由所在子公司总经理、党组织提名请示,报集团党委会审核后,由总裁签发文件,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考核由子公司董事会负责,集团人力资源部协助;考核结果报集团党委会审核后,由总裁签发文件,按法定程序办理。

    (四)子公司经营班子成员的薪酬,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报集团党委书记、总裁碰头会讨论确认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对集团总部部室负责人、集团派出董监事的管理

     (一)集团总部部室正副职人员的任免,按民主推荐考核程序由集团总裁会议讨论提名,集团党委会审核后由集团总裁任免;

    (二)集团总部党群部门正副职人员的任免,按民主推荐考核程序由集团党委会决定;

    (三)集团派出董监事的任免,由集团总裁会议讨论提名,集团党委会审核后,由总裁签发文件,按法定程序办理;

    (四)集团总部部室负责人、集团派出董监事的考核,由集团总裁会议负责。集团总部党群部室负责人的考核,由集团党委分管领导负责。上述考核一并进行,由干部处和人力资源部协助;

    (五)集团总部部室负责人奖惩,由总裁室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集团总部党群部室负责人的奖惩,由集团党委分管领导和总裁会议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六)兼职担任集团派出董监事的人员,兼职不兼薪,同时兼职数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对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

    (一)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党内选举产生,也可由集团党委任命;

    (二)党组织负责人的考核,由集团党委负责;

    (三)党组织负责人的薪酬,按照子公司职级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子公司党政班子助理、人力资源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等职务的任免须事前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干部处备案;人力资源部应在收到文件后的两个工作日之内需征询党委书记和总裁意见;集团人力资源部/干部处5个工作日无不同意见,视同答复同意。

第三章  岗位交流

     第十五条  集团党委会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干部实施岗位交流。

     第十六条  干部岗位交流原则

     (一)优化结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年龄、知识及专业结构合理,气质互补;

     (二)服从大局原则。严格组织纪律,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

    (三)能上能下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工作性质,适应不同层次岗位需求和要求。

    第十七条  干部岗位交流范围

    (一)集团总部与各子公司之间交流;

    (二)子公司之间交流;

    (三)行政工作岗位与党群工作岗位之间换岗交流。

     第十八条  干部进行岗位交流的,按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干部应服从和遵守岗位调动,如有异议,可提出个人看法,但一经组织决定,应当服从。

第四章  辞职、解聘

      第二十条  干部辞职、解聘分别是指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和集团总裁会议、集团党委会免去干部现任职务。辞职或解聘干部需要审计的在总裁会或党委会决定后由人力资源部或干部处发出通知给审计室实施。

      第二十一条  任期未满辞职,一般应按干部任免权限,提前三个月书面报告集团或本人任职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辞职,须经过集团审计部门审计通过后,方能同意辞职。

      第二十二条  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失误等原因直接造成企业重大损失、重大事故,本人主动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的,必须由集团或所在子公司纪委、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引咎辞职者的工作失误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方能同意辞职。

     第二十三条  规劝辞职,是指干部因能力、健康或其他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等原因,不能胜任领导岗位工作或不能完成经营(工作)目标,且又不宜安排其他领导职务时,由集团总裁室、集团党委会通过规劝其辞职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领导人员,同时向其说明理由。干部如对此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总裁室、集团党委会提出书面意见。集团总裁室、集团党委应对此异议进行讨论,并在接到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四条  干部任期未满辞职、引咎辞职、规劝辞职均须本人写出书面辞职报告,按原任免程序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干部辞职在未得到批准时,在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者,集团或本人任职公司可给予相应处分;因擅自离任而给集团或本人任职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解聘,是指干部接到规劝辞职决定后,不提出书面意见又拒不辞职的,或提出的书面意见经集团总裁办公会议、集团党委会讨论未被认同仍拒不辞职的,可按程序免去其现任职务。

    第二十七条  干部辞职、解聘后,其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或相关协议约束下仍然有效。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应回避的任职情形如下:

     (一)直接领导关系;

     (二)在一方担任从事与其有直接利益关系工作的;

     (三)集团党委会认为其他需要回避的任职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子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规则时,涉及本管理办法有关管理内容的,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项或在本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与新颁布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悖的,由集团党委会负责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集团党委会批准下发之日起生效,并由集团干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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