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法人治理机制,建立集团对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模式,规范对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管理制度,切实保障集团作为法人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是指集团对外投资时,由集团提名、由子公司依据子公司章程按相关程序选举并代表集团在子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集团干部。
第三条 根据集团管控模式,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按照子公司章程行使对子公司进行管理,对子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同时切实保障集团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 外派干部的资质和委派程序
第四条 集团在委派干部时要充分评估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需要的人员结构,同时必须符合以下任职条件: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及子公司的章程,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及子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
熟悉集团和子公司经营管理业务,具备贯彻执行集团战略部署在子公司落地的能力,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胜任能力;
过去五年内未遭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如是派往上市公司的则还须符合上市公司的相应规范;
在集团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派出干部职责;
集团认为担任派出干部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委派程序按《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干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委派人员超过一人以上的,由集团指定其中一人作为联络人。
第三章 外派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 外派干部(联络人)如遇以下事项,在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前,提前一周将审议材料交集团战略投资部,并有集团战略投资部提出建议提交集团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重大事项提交集团党委会讨论:
子公司战略规划制定和修订;
子公司重组、改制、兼并、清算、破产等事项;
子公司增减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
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子公司发行股票、债券;
子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子公司债务融资、对外提供担保;
子公司高管人员聘任、解聘、薪酬方案;
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案;
集团或外派人员认为应该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 集团战略投资部将集团讨论决定书面提交委派董事、监事(联络人),委派董事、监事应在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集团的决定,并由联络人在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后的五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和决议、个人表决情况交给集团战略投资部备案归档。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九条 集团根据委外人员对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影响力,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和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条 集团对委派人员执行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有:
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次数,材料归档情况;
履职过程中所提出的思路、方案、措施,发挥的作用和取得业绩的情况;
勤勉尽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
维护集团和子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十一条 集团总裁室应每年对委派的董事、监事要求列入其个人目标表,战略投资部将委派董事、监事参加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次数、履职情况、归档情况提供给总裁,由总裁室将考核情况反馈给董监事,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归档
第十二条 对董监事因个人过错带来子公司或集团损失的,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处分建议提交集团总裁办公会讨论;报集团党委会审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不符的,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章程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集团党委会通过之日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干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