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移居管理规定》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实际,做好华虹集团直属各子公司及协管单位(以下简称"子公司")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报告人员范围包括集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子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包括外籍人员)。
第三条 子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子公司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协调、报送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 集团干部处是负责集团及子公司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报告内容与程序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本规定第六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事项。集团干部处和子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同完成全集团及子公司领导干部每年的集中报告。
第九条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向集团干部处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新拟任领导干部应在考察期间按照本规定向集团干部处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市管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由集团干部处收齐后报送至上海市国资委领导人员管理处。
(二)其他人员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由集团干部处收齐后统一管理。
第三章 报告的日常管理、查阅、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集团干部处统一管理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设专人、专用场地、专用电脑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集团干部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
第十四条 报告内容的查阅
(一)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集团党委书记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集团党委书记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三)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按有关规定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集团党委书记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集团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干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