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效发挥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集团职代会)在推进集团民主管理、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议事能力,规范职代会的议事程序,促进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推动华虹集团高效、和谐、科学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职代会是集团职工参与和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
凡属集团职代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集团职代会应当支持集团及其直属、协管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的合法、有序开展,支持集团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集团职代会的职权
第四条 听取和审议下列事项:
4.1 集团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4.2 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4.3集团行政与集团工会应有效沟通职工工资规划方案,并就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4.3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事项的情况;
4.4 集团财务预决算,重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4.5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工会与集团行政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审议和决定下列事项:
5.1 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5.2 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5.3 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5.4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集团工会与集团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听取下列事项的报告,并行使审查监督权:
6.1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6.2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6.3 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6.4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6.5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民主选举产生下列人员:
7.1 民主管理专门小组(委员会)成员;
7.2 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7.3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集团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民主评议下列人员:
8.1 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8.2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8.3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集团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集团职代会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集团职代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做好换届改选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时,应在征得集团党委同意后,向上级工会提出延期申请并征得批准。延期只能一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集团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十条 集团职工代表实行增替补制
10.1 职工代表因病或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或因各种原因离开原选区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缺额由原选区进行补选。
10.2 因改革改制、重组等机构变化较大的单位,职工代表名额可适当增补,但需提出书面报告,经集团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通过后,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增、替补情况。
第十一条 集团工会委员会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审议的重要议案,由集团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会议审议和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四章 会议规则
第十三条 集团职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举行。职代会闭会期间,经集团法人代表、集团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职代会召开时,职工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代表在任期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或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选举单位(选区)提出辞去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 职代会的选举和对审议通过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分项表决,分别决议。表决事项获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职代会召开前,集团工会应当将提交职代会审议材料提前7天送达职工代表,广泛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七条 职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由各代表团推荐并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主席团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讨论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主席团会议决定问题时,须由主席团全体成员过半数赞成方能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