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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3-10 15:11  来源: 本站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深化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华虹集团)的民主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好集团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规范化管理职工代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集团工会是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法履行职代会相关职责,建立职代会相关制度,对职工代表实行管理,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第三条  集团职工代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职代会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熟悉职代会的运作和各个重要工作环节的基本要求,规范程序,依法运作,积极投身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之中。

第二章 职工代表的产生

第四条  集团职工代表的任职条件。按照法律规定、与华虹集团直属、协管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五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集团职工代表的产生,一般以各直属、协管公司为单位划分选区,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举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须有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参加选举,获得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三章  职工代表的任期、补选与撤换

第六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换届时进行改选,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所在选举单位(选区)的职工负责。

第七条  集团职工代表实行增替补制

7.1 职工代表因病或退休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或因各种原因离开原选区,其代表资格终止,缺额由原选区进行补选。

7.2 因改革改制、重组等机构变化较大的单位,职工代表名额可适当增补,但需提出书面报告,经集团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增、替补情况。

第八条  职工代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撤换:

8.1 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机关和单位处理的;

8.2 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或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8.3 不认真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失去选举单位(选区)职工信任。

第九条  撤换、补选职工代表的程序:

9.1 选举单位(选区)提出撤换要求;

9.2 集团工会及时调查核实;

9.3 原选举单位(选区)召开会议讨论,被撤换的职工代表参加会议并可以申辩;

9.4 经单位(选区)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做出撤换职工代表的决定;

9.5 需要补选的,选举单位职工按照民主程序,重新补选新的职工代表;

9.6 将撤换补选的职工代表报集团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生效(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代行职权)。

第四章 职工代表的述职

第十条  集团职代会建立职工代表述职制度。职工代表应向所在选区职工群众述职,接受职工的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述职的内容:

11.1 在职代会上代表员工利益、反映员工呼声、意见和建议的情况;

11.2 履行代表职责,行使代表权利义务的情况;

11.3 提案、参政议政的作为情况;

11.4 传达、宣传职代会精神,贯彻落实职代会决议的情况。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述职一般每年一次,在职代会召开前3个月进行。并向其所隶属的工会提交述职报告。

第五章 职工代表的培训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有学习、培训、提升自身素质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组织对本单位职工代表负有培训职责。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培训的内容:

14.1 职代会参政议政的基本规则;

14.2 职代会职权内容、权限、职责;

14.3 现代企业制度相关管理知识;

14.4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五条  在集团重大方针政策出台、职代会换届等情况下,工会应及时安排对职工代表的专题培训和普及培训。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培训周期原则上为每年一次。

第六章  职工代表的主要活动方式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主要通过参加职代会和会后其他民主管理形式,履行职责和义务,发挥作用。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活动内容与形式

18.1 会前活动:

18.1.1 熟悉会议内容和相关材料;

18.1.2 对会议议题认真讨论,并发表意见;

18.1.3 广泛听取所在选区职工意见。

18.2 会中活动:

18.2.1 按会议要求,做好讨论发言准备;

18.2.2 积极参加各项议案的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18.2.3 对需表决的议程,行使好表决权和选举权。

18.3 会后活动:

18.3.1 向单位和职工汇报宣传职代会决议决定;

18.3.2 收集并反映职工群众对职代会决议决定的意见;

18.3.3 带头贯彻落实职代会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  日常民主管理活动内容:

19.1 围绕集团和所在企业发展目标献计献策;

19.2 参加职工代表巡视活动;

19.3 参加职代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小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19.4 参加对职代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 职工代表的考核和奖励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根据职工代表述职情况和群众民主评议结果对本单位(选区)职工代表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集团工会和职工代表所在单位工会应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参政议政成绩显著的职工代表应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所在的单位及工会组织为其参政议政、课题研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直属、协管单位职代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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